永兴县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大战略思想,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引导、吸纳各类人才聚集永兴、服务永兴、发展永兴,为建设“全国科学发展百强县”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林邑聚才”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郴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的工作原则:
(一)党管人才,统筹推进;
(二)产业主导,务实有效;
(三)以用为本,优化结构;
(四)科学管理,提升质量;
(五)稳定有序,持续发展。
第三条 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郴州市人才目录分类,对全县人才按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中青年骨干人才、乡村人才四大类(分别用A、B、C、D指代)进行评价认定,享受相应政策。
领军人才(A类)。主要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省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其他层次相当及以上人才。
高级人才(B类)。主要包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业绩突出,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级以上重点课题或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优秀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且经认定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要求的优秀人才;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中,经认定具有突出业绩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研发人才;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紧缺的各类技能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或经认定实操能力强,且业绩突出);其他层次相当人才。
中青年骨干人才(C类)。主要包括:具有“985”“211”或双一流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经认定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要求的优秀人才;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绩突出且在中层岗位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绩突出,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才能突出的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且经认定实操能力较强、业绩较突出的技能人才;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领域获得一定学术或工作成绩,具有创新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其他层次相当人才。
乡村人才(D类)。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高、群众认可度高的村组干部;带富致富能手;有创新或发明创造的乡村科技人才;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优秀乡村医生、优秀乡村教师、优秀乡镇站所工作人员;有一定影响力的乡村文化、体育、社会工作人员、民间艺人;其他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工作,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人才引进”是指从县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县成立创新研究所、工作站、企业等实体进行自主创业、科技创新或者到县内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究、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引进方式主要包括:
1.通过聘用或智力引进等形式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2.以专利、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
3.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服务机构;
4.调入全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工作;
5.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设立事业单位人才编制管理专户,预留50个编制,用于我县事业单位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紧缺人才。
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编制人才需求目录,动态发布人才需求信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考核合格的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在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有发展潜力、留得住、用得上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八条 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坚持“谁用人,谁培养”原则,通过采取聘请专家讲学,选派到科研院所、上级部门、大中型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跟班学习或挂职锻炼等方式,加大对各类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支持和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开展中短期培训。
第九条 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企业单位要确保不低于工资总额的1.5%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人才培训;吸引社会资金进行人才培训投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引导和鼓励个人自愿出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和岗位竞争力。
鼓励高校院所、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组建各类创新研发平台。组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按实效给予5万元以上经费支持;对组建的市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按实效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条 建立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晋级补贴资助制度。对新晋级获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生产一线职工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引进对象0.2万元、0.5万元奖励。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技能人才,职业院校每年累计向本地企业输送50人以上中级及以上技工,且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实行“1+1+N”人才培养机制,即通过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引进一名专家培养一批行业人才。将“1+1+N”人才培养计划纳入干部教育年度计划,对培养成效显著、参训人数在10人以上的培养项目,按每名参训人0.3万元的标准奖励项目领头人,培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建立名师、名医、文化名人等各类人才选拔制度,对经选拔认定的名师、名医、文化名人等各类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加大选派科技扶贫专家服务团、科技特派员工作力度,对科技特派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对在农村基层服务的全日制本科生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急需紧缺人才的补助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协商。
逐步推行科技副乡镇长选派(挂职)制度,引导优秀人才到农村扶贫、扶智、扶业。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乡村人才创办的发展前景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等经济实体,除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外,按照实际投入的50%比例,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资助。
每年开展一次优秀乡村人才评选活动,给予在实施乡村振兴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乡村人才,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事迹和成就不重复参选。
第四章 人才激励
第十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适当增加优秀人才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名额,优先推荐优秀人才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芙蓉人才奖等荣誉的评选。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配套奖励。各类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研经费资助的,由受益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开展科技创新优秀团队、杰出人才评选活动,对在科技创新领域成绩突出的优秀团队和杰出人才分别给予每个团队10万元或每人2万元的专项奖励。鼓励引进人才团队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县自主创新创业,每年从中遴选一批优秀团队项目,给予综合扶持。
对引进的人才在我县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根据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扶持。人才创办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0.2亿元、0.5亿元、1亿元的,按照企业实缴主体税种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奖补,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补。
第十六条 引进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优秀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参照其随调前工作单位和用工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子女需在本县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妥善安排。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采取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引进人才可以专利、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对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倾斜。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和奖金,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八条 对新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人才除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5年内每月享受与绩效考核挂钩的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 引进到本县定居的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呈报及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享受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生活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享受每月15000元生活补贴;B类人才享受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C类人才享受每月500元生活补贴。
住房补贴政策包括:
1.住房保障。允许园区将现有公共租赁等政策保障性住房,免费提供给人才居住。
2.租房补贴。在本县范围内未购房的人才,可享受5年租房补贴。
3.购房补贴。人才服务满5年后且首次在永兴购房的,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住房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每月租房补贴5000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不超过50万元;B类人才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不超过10万元;C类人才每月租房补贴300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引进人才的个人档案可由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托管,实行人事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费用。用人单位应每年组织1次体检。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年围绕我县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建立急需紧缺人才评价认定机制,对急需紧缺人才进行分层分类评价认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6个月以上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在办理聘用手续时,须签订最低服务期限协议。引进人才的最低服务期限原则上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引进培养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树立优秀人才典型和人才工作先进典型,在全县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政策规定和工作任务。
由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具体方案和细则。
第二十七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全县人才工作研究部署。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党建述职等综合考评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形成人才工作合力,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要采取个别会见、电话信函、座谈联谊、走访慰问和项目帮扶等方式进行。联系服务对象也可通过信函、通讯、面谈等形式,主动向相关领导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完善人才工作经费投入管理机制,加强对全县人才工作的宏观协调和管理。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以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人才引进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奖励及落实有关待遇所需的经费,支付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